广州毒酒案首犯判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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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2:29 东方早报 | ||||||||
早报讯 “被告人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日上午9时20分,造成14人死亡、41人受伤而轰动全国的“5·11”广州毒酒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长达73页的判决书让两名女法官轮流花了近40分钟的时间才念完。
作为首犯的第一被告人程才明被处以极刑,其他14名被告人或因是从犯、或有自首或立功的情节,被法院从轻和减轻处罚,分别领刑1年半到13年不等。 2004年1月,被告人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被告人易新灵成立的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地下酿酒作坊”老板将部分“白酒”出售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41人受伤,一时震惊全国,被称为“5·11”广州毒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才明及其公司员工程世豪和莫海荣以工业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销售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程才明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15名被告人赔偿62名死者家属130万元的经济损失。昨日宣判后,程才明和易祖启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易新灵则当庭提出上诉。《信息时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