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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引咎辞职”有了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3:04 北京青年报

  “违规操作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者、“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者也须辞职———

  河北

  新华社石家庄5月18日电 记者从河北省委了解到,近日正式出台了《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河北的新办法详细规定了11种情形,如具有其中之一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就应引咎辞职。这些情况主要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各种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造成人员死伤、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经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在处置国有资产中,违规操作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瞒报、谎报、漏报,或未依法采取措施,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导致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在市场监管、环境监管、社会管理等工作中,导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须引咎辞职。

  《办法》同时规定,领导干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中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等身边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使工作受严重影响的;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失职、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或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领导干部均应引咎辞职。

  头条小评

  “引咎辞职”不能只让安全官员承担

  “引咎辞职”这个词语进入官员的“仕途”与公众的视野已有一段时间。“官员在享有民众赋予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概念,通过“引咎”制度,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诠释。公众无不为之拍手称快。河北省新出台的这一办法,可以说是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重要补充。

  过去,一谈起“引咎辞职”,人们脑海中首先出现的是类似煤矿事故、火灾那样的安全事故。比如,不久前的阜新矿难,在使我们失去214个宝贵的生命之后,辽宁省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刘国强被停职检查;而在日前召开的《财富》全球论坛文化圆桌会议上,主持人问在座的3位中国的省长、市长,“最让你们睡不着觉的事情是什么?”3位省长、市长都回答最怕半夜来电话,因为担心安全出问题。由此可见,由于目前“安全”问题已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官员们都已感觉到了巨大的压力。这正是“引咎辞职”这一制度带来的直接益处。

  但是否只是安全问题才有分量与这一制度挂钩?单单让安全官员承受这一压力显然有失公允。这一次,在河北出台的新规中,人们欣喜地看到:类似“违规操作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者的头上也高悬起“引咎辞职”这把利剑,这值得公众肯定。

  作者: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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