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期满后 须重新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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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3:3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明年起,国家免检产品有效期满后没有重新申报的企业,不得在其有关产品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 据悉,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的,在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重新提出免检申请但未获批准的,2006年1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
(徐立法 王凯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