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合理有效?管理倒退?“业主自治”正反交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3:3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正方

  早报讯(记者黄旭阳)因为物管“伤透”业主心,新天地公寓首开全省先河实行业主自治物业,并成立了新天地业主自治物管处(昨日本报已报道)。“物业自治”模式在业主、管理部门掀起了“狂澜”,他们对“物业自治”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观点

  “自治模式”行之有效

  对于为什么要提出自己管理小区,“新天地”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姜某说,“业主自治”不是个人行为,是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决定的结果。“业主自治”是业主自主行使财产权利的一种公平物管形式。不能简单将“业主自治”理解为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业主来从事物业管理,也不是由业主委员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更不能从中盈利,侵害业主利益;“业主自治”根本的变化是业主拥有了财权,业主拥有了对小区服务的选择、决定权。

  “业主自治”由过去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实行一体化管理,改变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保卫、消防、卫生、绿化、电梯、维修等项目,直接委托保安、保洁、设备维护等专业公司,对小区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小区日常事务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经理人协调处理。业委会可以根据业主共同需求,协商决定增减物业服务项目,减少了中间环节,物管成本大大降低;业主不会再为乱收费、做假账的物管公司买单。

  反方

  >>观点一

  “自治”是物管的初级形式

  市民黎祥说,业主若自行管理,得成立相应的机构,或者将一些管理事项委托给一个专门的班子或职业经理人,这其实与物业管理的诞生过程何其相似!业主“自治”仅是物业管理的初级形式,从效率、质量、水准而言,业主“自治”绝对比不上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最后利益受到损害的,还是业主本人。

  >>观点二

  “物业自治”没有法律保障

  成都市房管局物管处一工作人员说,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定义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也就是说,只有业主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有关各方按规定进行的相关活动,才能叫作物业管理。

  而业主“自管”的物业则不属于物业管理,其名称就不能叫物管,也就无法受到该条例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失去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该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和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业主自治”既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也不具备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营业资格。因此,实行业主“自治”,还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实际操作上的可能。早报记者黄旭阳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