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了东西不要带走 两工程师偷技术跳槽被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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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4:16 都市快报 | ||||||||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源提供:拱墅检察院 案情实录:
受高薪诱惑,携带商业秘密跳槽,给“老东家”造成巨额损失。杭州两名工程师胡某和向某,昨天被拱墅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 涉案的两人是杭州某著名软件企业工程师,40岁的胡还担任公司部门经理。 去年6月,胡主动联系宁波一家企业准备跳槽。该企业答应让胡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以技术入股方式,赠送5%股权。 谈判成功,胡辞了职。临走前,复制了公司一套保密技术资料。 胡同时游说擅长软件开发的同事向某一起跳槽。离职前,向也偷偷复制了公司一套技术资料。“老东家”的产品自主开发起码要两年。两人在“新东家”履新后,利用所盗技术,两个多月就研发出了同类产品。开发成功,宁波企业立即投入生产,并低价销售以占领市场。 经评估,两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900多万元。 律师说法 偷用商业秘密涉嫌犯罪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说,辞职后偷用原企业商业秘密,轻则被索赔,重则涉嫌犯罪。 姚律师说,为防核心技术泄露,企业会要求关键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保密协议。 劳动部和国家科委都有规定,单位可以和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协议,同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并要求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内,不得到同类企业任职,不得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否则,就得负责赔偿。 但如果通过盗窃等手段,泄露原单位技术秘密,造成“5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按规定,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