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拒绝搜身谁就下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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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6:01 新晚报 | ||||||||
徐林林 据《工人日报》报道,因没按公司稽查人员“把里面衣服摸出来看”的要求接受“搜身”检查,重庆市226路公交车司机赵杰被责令“下岗学习”,接受处理。而该市公交二公司稽查大队队长则认为,这不算搜身。根据公司《票务管理办法》和《稽查实施办法》要求,驾驶员每天在上班之前,都必须把自己身上的现金进行登记,目的是防止无人售票车发生司
连员工“里面衣服”都要“摸出来看”,不算搜身算什么?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了公检法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搜查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搜身、搜查公民的私有财产。如果企业擅自对员工进行搜身检查,轻者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重则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办法”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职代会同意的,现在无须细究。问题在于,到底是国家宪法大,还是企业的“办法”大?这一点想必企业高层不会不清楚。明明企业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却让其中拒绝搜身的人“下岗学习”,这岂不是颠倒黑白,倒打一耙? 事实上,假职代会之名推行侵犯员工合法权利的“管理办法”,眼下已成为某些企业高管的杀手锏之一。他们首先控制职工代表人选,尽量将某些敢怒敢言的“刺头”排挤在外;其次,间接给主持职代会的工会负责人施加压力,在会议决议中塞进强奸民意的私货;然后,打着职代会的牌子,整治维权意识较强的员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