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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户外广告招牌 多为百姓着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6: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17日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在这次初审中提出了5个焦点问题。“婆婆”太多扯皮找谁?———主管部门责任应明确

  “《条例(草案)》规定的主管部门包括市规划、(市、区)市容环境管理、交通等4个部门。发生扯皮的事情应找谁?”刘玉成委员提出了第一个焦点问题。大家认为,主管部
门作为管理者,既然有管理的权力,也应明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文字表达必须严谨、准确,尽量做到排他性。《条例(草案)》相关条文(部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及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工作;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实施本条例。罚款依据来自哪儿?———处罚条款要符合《行政许可法》

  王体乾副主任问道:“《条例(草案)》规定了很多处罚条款,罚款额度不低,这些规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法律依据如何?”《条例(草案)》相关条文(部分):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拆除、涂改或损坏他人合法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破损,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大易生腐败———不能给人为因素留下空子钻

  谢尧荣委员称,《条例(草案)》规定的处罚条款高低限度间最高差10倍,易产生腐败。处罚条款应尽量切合实际,不给人为因素留空子。《条例(草案)》相关条文(部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罚:占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招牌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找谁申请?怎么申请?———专设一章为老百姓服务

  王体乾副主任还提出:户外广告、招牌找谁申请?怎样申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条例(草案)》的规定还不是很清楚。希望就申请和受理的规定专门列一章,以方便老百姓办事。《条例(草案)》相关条文:

  利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或者市市容环境、市交通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略)。招牌广告本质不同———对招牌和广告的管理应区别对待

  陈雪林等委员认为,招牌和广告有本质的区别,广告具有商业性,但招牌则是一个单位的标识。设立招牌不应像设置广告一样,管理过严。《条例(草案)》相关条文: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的行为。 本报记者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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