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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7:11 大连日报

  本报讯(张喻杰记者王同文)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我市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畴,我市各类企业均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据介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
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其第1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参保农民工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在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没有在注册地参保的,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应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如果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我市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离开我市,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工伤保险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给工伤的农民工,并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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