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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婚变该不该报告 南京廉政意见起涟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

  干部婚变该不该报告

  南京廉政意见泛起层层涟漪

  本报记者 陈丽平

  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如有小蜜干扰官员婚姻稳定,政府可视情况予以干预。此规定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即使法学专家意见也不尽相同。

  卓泽渊:可以报告但应有限度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卓泽渊教授说,南京市要求干部的婚姻状况及变化有义务向组织报告,这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或掌握者应该接受的组织监督,是必要的。这为相应的社会监督提供了条件,是对领导干部的必要约束,也是领导干部对组织或社会负责的表现。

  但报告婚姻状况变化的内容也不应该是无限的,这涉及到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的划分问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所有的私权,只是其私权的范围要受到特定的限制。同时还应注意的问题是,不应侵犯作为婚姻关系另一方的非领导干部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组织上不适当行使公权力侵犯干部及其家属的私权,就会影响领导干部正常的家庭生活,严重的将可能导致准司法调查权的滥用,出现反腐权力的越位,使国家司法的调查权、侦查权被随意使用,这也同样会破坏法制。

  王磊:公务员也应差别对待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博士说,公务员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一般各国会将普通公务员和政治类公务员区别开来,世界各国的政要往往都无隐私可言,但这不是受到单位的限制,而是受到新闻媒体的监督和限制,因为高级公务员的隐私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要低于普通公务员的保护程度。所以,没有哪个国家的政要发生了婚变老百姓不知道,单位无须也没有法律权限事先或事后要求公务员报告。至于普通公务员的婚变情况,那就要受到和普通公民一样的严格保护了。这样区分的理由在于政务类公务员的权力比较大,担心他们腐败,而对普通公务员就不存在这样的担心了。

  王磊说,当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时,公权力可以介入到公务员的婚变情事当中,目的不在于干涉婚姻自由,而在于查清违法违纪的事实。这与南京市的规定有本质区别,南京市的规定是在发现公务员有错之前就介入到了私人领域,是属于有罪或有错推定。政府无权介入婚变情事当中。

  莫纪宏:南京做法有违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南京市政府的廉政工作意见要求将干部婚姻变化情况向组织报告,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莫纪宏认为,首先,从法律上来看,南京市政府的廉政工作意见要求将干部婚姻变化情况向组织报告,很显然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值得提倡。

  其次,干部婚姻问题属于个人婚姻自由的问题,受婚姻法保护。因为婚姻问题非常复杂,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任何外界的可能的负面影响都是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而且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非常恶劣,会导致许多无法预料的侵犯人身自由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发生,结果反而会背道而驰。

  第三,有些干部在个人婚姻上存在着不检点的问题,如养“小蜜”、“包二奶”的问题,都必须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机制来加以批评和引导,由社会道德的力量来迫使这些在个人婚姻上有问题的人要么改邪归正,要么自动离开干部队伍。

  第四,依靠干部汇报个人婚姻变化情况来防止干部在婚姻问题上可能存在的不检点和越轨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报告是事后的,并不能起到任何防范作用。如果事前报告,这种行为完全侵犯了个人的婚姻自由,不可取。

  最后,廉政建设既需要法律的规制,更需要社会道德的干预,同时也要注意干部管理的制度建设。

  莫纪宏说,总之,在廉政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依法办事。否则可能无法达到廉政的效果,反而会顾此失彼,侵犯公民权利。这样的事情最好要谨慎而为。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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