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审冠丰华案 “黑帮老大”不认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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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 ||||||||
深圳开审冠丰华案 “黑帮老大”不认罪 他是全国十大扶贫状元、广东省政协委员、深圳冠丰华公司董事长,他也是横行深圳东门十余年违法占地盘敛巨财的“黑老大”,他组织手下暴力抗法并冲击国家机关。5月17日,陈毅锋夫妇和其他23人走上深圳罗湖区法院的被告席。
检察机关将“冠丰华”犯罪团伙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将陈毅锋、朱业玲夫妇及冠丰华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梁耀榕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长达23页的万言起诉书,详细罗列了“冠丰华”主要成员1993年以来犯下的靠铁管斧头非法牟利1.6亿元等9项罪名。 被冠丰华团伙成员打伤的公安民警廖某也聘请律师向包括陈毅锋在内的6名冠丰华成员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6人赔偿15万元。 捶板凳自称“大英雄” 陈毅锋说:“我的行为是为了国家好,我忠于党忠于人民。”说到激动处,突然用右手激烈地拍打被告席的坐凳,并站起来说“我要死”。见其过于激动,审判长让三名法警将其带出法庭稳定一下情绪,但陈挣扎着不离开,大呼“拉我出去枪毙!” 下午6时许,陈毅锋再度被带入法庭接受讯问。审判长问他是否愿意配合法庭,他说自己神经错乱,还举手称自己的手仍肿着。对于指控,他这次清楚地回答,全部不是事实。涉及到关键性问题,他均以“不是”或“不知道”来回答。随后他的情绪再度激动,以英雄自居:“何为英雄?容人所不能容,忍人所不能忍,才是大英雄。” 从人力车夫到政协委员 1984年,陈毅锋从老家广东罗定来到深圳淘金,从身上仅有几个铜板的打工者到全国十大扶贫状元、广东省政协委员,再到横行罗湖的涉黑团伙“老大”,陈毅锋个人十年的发展史也是一部“黑金史”。检方调取的证据显示,除靠违法抢建霸占租赁牟利外,冠丰华集团并没有其他业务,基本上是以“违法犯罪为主业”。 抢建东门小商品市场 检方称,从1993年起,陈毅锋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据罗湖区深南辅路红线用地4500平方米,搭建违法建筑用于非法商用租赁牟利,并不断扩大,最后形成占地面积约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500平方米、商铺约450间的违法建筑群———原东门百货小商品市场。 检方指控称,在1995年4月的一次阻挠清拆抗法事件中,冠丰华骨干廖圣伟等40余名成员将几名执法队员推入“冠丰华”食堂,用铁棍殴打、灭火器喷脸,执法队员鸣放防暴枪后才得以脱身。 开大会重奖打人保安 冠丰华集团下属的公司部门经理、主要领导人几乎都是近年因打人被公安部门记录在案甚至受过处理的,后来成为冠丰华公司总经理的廖圣伟(在逃)就是在暴力抗法中最为“得力”的打手。 冠丰华公司对打斗暴力场面进行录像,行凶越狠者得到的奖励越高。1997年在一次围攻城管人员后召开的总结表彰大会上,两名保安员分获3万元、2000元的奖励。该集团还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凡因打人后进过派出所的,出来后由集团发给数目不等的红包。 检察官谈冠丰华案的定性 无命案为何仍被定性涉黑组织 “冠丰华”犯罪团伙并没有命案,但检察机关仍将其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对此,负责冠丰华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曾乐非和邝肖华介绍,冠丰华案没有发生命案,被害者所受的最重伤害也只是轻伤,该团伙人员所涉罪名无一可判无期徒刑以上,但这并不影响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有无保护伞不影响性质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有关立法解释称,黑社会组织犯罪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这个解释中,“黑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 “四性”可定冠丰华“黑社会” 检察官从暴力性、组织性、经济性、反社会控制性等方面对该团伙的涉黑性质作了分析。 1、组织性。冠丰华公司具有稳定的组织结构,有等级森严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每次违法犯罪活动都有分工明确的策划者和实施者,人数众多。 2、经济性。冠丰华公司长期以合法企业的形式为掩护,有组织地通过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3、暴力性。冠丰华公司以招募的“保安”人员为打手,在深圳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反社会控制性。即不为国家的正常法律秩序所控制。冠丰华公司称霸一方,在其强占、非法经营的区域内,抵抗国家的法律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据《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