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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不慎损人物法院判其作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0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信阳讯 日前,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助人为乐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助人的魏某被判赔偿受助人罗某摩托车损失款2500元。

  今年2月19日夜,罗某驾驶摩托车从单位返回住所,途中车翻入路边沟内。魏某路过此处,罗某请求魏某帮忙推车,魏欣然同意。车推上公路后,二人检查车损情况,因天黑看不清,魏某便掏出打火机照亮。不料,打火机的火焰引燃了摩托车油箱渗出的油。因火势太大
,摩托车被烧毁。二人事后就车损赔偿问题协商多次未果,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车价进行鉴定,结论该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赞扬,但因过失引燃汽油而烧毁原告车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在魏某点燃打火机照明时,应预见到危险而制止不力,亦有一定过错,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杨中华 杨帆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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