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生因乙肝被劝休学状告学校(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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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12 北京青年报 | ||||||||
听证交锋—— 河北省教育厅曾专门为此召开听证会 会场上“交锋激烈”但至今无正式结果
在多次与学校协商无果后,2004年底王华家人按程序向河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05年1月20日,河北省教育厅专门就王华的入学问题举行了听证会,参加这个听证会的一方是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另一方则是王华父子。他们在采访中都告诉记者,当时听证会场面“意见分歧较大”,“交锋很激烈”。 在听证会上,河北经贸大学认为学校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没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方面强调了“休学并非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观点,并认为:“我们已经依法录取该生为我校学生,并承认了其入学资格,所以并没有违背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只是由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他做抗病毒治疗,这才按惯例做出了休学并保留其学籍一年的决定;同时王华有在恢复健康后返校学习的权利。” 学校方面还认为,入学和保留学籍是两个概念,招收王华入学符合国家政策,让他休学治疗同样也符合政策。 而为了证明自己无需治疗,王华拿出了前文提及的两份权威医院诊断证明,但学校方面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所谓‘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概念不存在”的看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个听证会的关键问题应该是“像王华这样的‘大三阳’学生是否具备其他普通学生那样的集体生活、求学能力”,但是参加听证会的除了组织者河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和意见尖锐对立的学校和学生两方外,并没有一个类似医院的、能够对王华“大三阳”情况是否影响正常求学做出公平判断的“中立方”,这就使听证会尽管双方交锋激烈,但是最终却并没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 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获悉,听证会后省教育厅的意见是“学校的做法并无过错”;而王华父子则告诉记者,他们曾希望省教育厅方面出具一份听证会正式结果,但对方未予以回应。“所以从我们的角度说,尽管举行了听证会,但是我们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正式的结论。”王华父亲遗憾地表示。 联名起诉—— 认为“休学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华希望返校上课并要求学校经济赔偿 由于与学校的交涉和听证会都未能使自己重返校园,王华开始寻求事情的法律解决途径。通过“肝胆相照”网站,他在全国范围内找到了部分和他一样处于休学状态、并且也是“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的学生,其中杜正林、张伟等四名学生决定与王华一起联名起诉学校。 起诉的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2005年5月10日,五名学生将诉状递交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而当记者5月13日赶到石家庄时却得知,五人之一的张伟退出了诉讼。5月16日,正在四川老家的张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状告学校这件事让他和家人都觉得很有压力,“所以我想先治疗一年,如果9月复查还是不让读书,我再考虑走诉讼程序。” 张伟的退出并没有影响其余四人的信心。义务为王华等人辩护的宋福君律师告诉记者,校方让原告“休学”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校方在《保留学籍证明书》上称“因病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一年,回家养病”,而事实是王华根本没有得病,根据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及地坛医院的诊断证明,他们完全可以参加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因此学校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但学校让王华“回家养病”,既没有“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又没有“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同时也不是“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是学校单方面的决定,这样的决定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王华等人提出校方允许其立即返回学校正常上学、赔偿每人休学期间生活和体检费用近6000元人民币、公开赔礼道歉等要求,并索要“精神损失费”每人1元。 “太委屈”—— 学校不理解“为学生负责”为何成被告 学生认为“病毒携带”不能等同“病人” 有意思的是,通过采访时与双方的接触,记者发现无论是被告学校还是原告学生,提起这事的时候都是“一肚子委屈”。 学校方面始终认为,让这部分“大三阳”学生休学不仅是为他们的健康负责,也是为其他学生身体负责。“以前学校每年体检大概都会有少数学生不过关,我们也都是建议他们保留一年学籍进行治疗,但只有今年惹出了官司。”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史院长说。 此外经贸大学方面还表示,他们的做法在高校中很普遍,校方也曾咨询过多家医院,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大三阳”是乙肝病毒复制活跃期的标志,这部分学生的DNA病毒数值很高,在医学上意味着具有很高的传染性,让这些学生生活在学校这种人群密度高的地方是不合适的。“这其实也是为这些学生自己的健康着想啊。”该校校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不解地说。 同样觉得郁闷的还有原告王华。“我虽然是‘大三阳’,但是肝功能完全正常,而且这种状态已经存在20多年了。有很多人终生都携带乙肝病毒而不发病,为什么一定要休学去治疗?一年的时间就能治好这个慢性病?如果复查还是这样,是不是我就只能退学?” 针对学校提出的“王华虽然是肝功能正常的‘大三阳’但DNA病毒数量较高”的问题,王华查阅了相关书籍,发现目前我国医学界在乙肝病毒DNA定量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效仿去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新公务员招考体检指导意见,将‘肝功能是否正常’作为判断包括‘大、小三阳’在内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备招收资格的最重要依据呢?”王华向记者表示。 就在记者发稿前的5月1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通知王华等人,宣布正式受理此案。(本文中涉及学生姓名均为化名) 采访手记 经过周一超、张先著 这次意味着什么 这是记者在三年中第三次采访“乙肝官司”——第一次是令人扼腕的“周一超案”,第二次是原告名义上获胜的“张先著案”;去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删除了公务员招考体检政策中的“乙肝歧视条款”后,我曾经以为,这样的采访不会再有第三次。 采写石家庄这起官司时,总会回想起前两次采访,“周一超案”第一次向公众捅开了“乙肝歧视”的窗户纸,“张先著案”则惠及无数普通乙肝病毒携带者——自2004年后,“小三阳”及普通澳抗阳性携带者终于能正常拥有工作、学习的权利,而河北这起官司,则是关于“大三阳”人群——虽然现在官司还没有结果,但这一步步的变化却可清晰触摸。 在河北经贸大学采访时,碰到两名普通学生。当得知王华等人是“大三阳”还将学校告上法庭后,她俩都表示“坚决支持学校”。我提到王华他们的肝功能完全正常,学生之一说:“但他毕竟是‘大三阳’啊,还告学校是不是有点过分了?”——这话似曾相识。 一个月前,我报道了浙江省人事厅在招收新一届公务员时,要求加测“乙肝表面抗原”引起争议的消息——这个检测并不在国家两部委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之列——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某报发表了评论,题目赫然:“警惕‘乙肝维权’过当”! “维权官司”多了,公众难免产生“审美疲劳”,但是不要以为判一个张先著获胜,就等于消除了歧视以及对乙肝的误解——张先著到现在都没有固定工作,王华要是亮明身份回到学校,能泰然与之相处的又有多少? 对于有的事情,我们可以不赞成,但是不能不尊重。相对于官司结果,我更看重科学。 新闻背景 “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年6月,张先著报名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名列第一。体检中他被诊断感染乙肝病毒,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同年9月,芜湖人事局告知其由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张先著因此状告芜湖市人事局,同年12月,这起国内首例因乙肝歧视而引发的诉讼在芜湖开审。2004年4月,法院判原告胜诉,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2003年1月,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了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并顺利通过笔试、面试。4月3日,周一超得知自己是因“小三阳”体检不合格而未获录用,于是迁怒于相关工作人员,用刀行凶造成一死、一伤。后周一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曾鹏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