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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不得开发成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17 南方日报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不得开发成商品房

  黄华华主持省府常务会议通过相关办法

  本报讯前日,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省城乡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会议认真研究并通过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联营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县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

  为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会议讨论通过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无障碍设施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人群的专用设施。规定明确,无障碍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负责建设,并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和有缺陷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改造规划。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改造规划进行无障碍改造。

  会议同时研究并通过了《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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