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教师猥亵案有果“色魔”罪有应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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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33 东北新闻网 | ||||||||
震惊全国的通化市二道江区某小学26岁男班主任栗峰猥亵、强奸19名未满14周岁女学生案,在栗峰被执行死刑,刑事部分结束后,13名受害学生家长联名状告其所在学校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要求学校公开向受害学生道歉,并赔偿每名学生精神损失10万元。记者5月17日获悉,此案目前已经进入调解阶段。 小学老师强奸9名女生
2002年年末,通化市曝出一条惊人的新闻,二道江区某小学教师栗峰在担任班主任4年间先后猥亵、强奸班上19名未满14周岁的女生,其中9名学生被强奸。据了解,1998年8月,栗峰到通化市某小学担任二年级某班班主任。 栗峰常常以补课为名,将个别女生留在学校,进行猥亵或强奸。在上课期间,他也经常把某个女生单独叫到水房,搂抱、抚摸,或强行扒女生的衣服。她们之所以选择默默忍受,是因为谁稍有不从,或对外声张,就会招致栗峰的暴打。除拳打脚踢之外,栗峰还用教鞭、课本、格尺、拖布杆等。栗峰还说:“谁走漏消息,就杀死谁。”案发后,栗峰的父亲栗福臣在明知其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资助栗峰4000元人民币,帮助其逃跑。 2002年9月10日,栗峰被通化市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3月14日,26岁的栗峰被通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2003年7月29日,栗峰被执行死刑。栗峰的父亲、身为区人大代表的栗福臣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受害学生家长状告色魔教师所在学校 2003年3月19日,13名受害学生的母亲一起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栗峰所在学校以合理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位受害人精神损失10万元。未完请看(城市晚报 记者 左江) [编辑: 孙鹏]1 她们表示,13名受害学生均未成年,自1999年至2002年期间在栗峰所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遭受学校委任的班主任栗峰多次性侵犯。她们认为,学校作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教育机构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与学校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高法首次就此类案件作出司法解释 震惊全国的通化市二道江区某小学教师栗峰强奸学生案件刑事部分结束后,受害学生家长向学校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开庭后,担负审判此案的二道江区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司法解释。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做了批复,认为对学校疏于管理而导致学生遭受性侵犯案件,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按照民事纠纷案件予以审理。 至此,长期以来因学校疏于管理而导致学生遭受性侵犯的案件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终于有了可以执行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型案件首次作出的司法解释。 昨日双方调解未成 2005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二道江区法院对受害学生家长代表与二道江区某小学进行调解。在调解会上,受害学生家长及其代理律师提出:“学校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受害学生和家长道歉,同时学校必须对疏于管理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发生侵害学生的情况,教师所属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校方代表则表示:“对学生的犯罪是栗峰本人的行为,他自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本身没有过错,只是在管理方面有过失。学校没有能力赔偿学生的损失,如果家长接受,每人可以得到1万元赔偿,但要分期支付。” 受害学生代理律师陈维国认为:“学校至少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表示歉意,使家长和受害学生得到安慰。但到目前为止学校没有道歉的诚意,家长不能接受。如果学校以自己有困难为由只赔偿1万元,受害学生及其家长不接受调解。” 陈维国表示,学校赔偿有困难应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谈,不应该向受害学生家长谈,也不能以此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 城市晚报 记者左江)[编辑: 孙鹏] 2(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