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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毒酒案首犯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09:36 上海青年报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零6个月至13年,62名原告共获得130万元赔偿

  本报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去年震惊全国的“毒酒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才明、程世豪、莫海荣因犯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易新灵因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易祖吉、郑爱娟、陈凤姣、黄发姣、郑荣能、熊小姣、罗同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获刑,首犯程才明被判处
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还同时对“毒酒”案中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被驳回外,林柱香、廖宗佰等62名原告共获得经济赔偿130多万元。

  判决现场

  原定9点开庭的时间往后推迟了一刻钟。开庭前半小时左右,大批记者和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经来到法庭,等待开庭时间的到来。

  被告人不具立功表现

  9时15分刚过,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鱼贯进入被告席。公诉机关首先向法庭提供了3个部分的补充材料,包括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有关鉴定机关提供的材料,以及两份证人证言。其中关于被告人程才明等相关被告是否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莫海荣的出生年月,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各自提出了意见。公诉机关认为,程才明等相关被告人不具备“立功表现”,辩护人则提出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随后在宣判中法院采信了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莫海荣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莫海荣家属提供的广宁县北市镇永福村委会2004年7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莫海荣出生日期1986年4月12日(经查是农历),实是1986年5月20日出生。”后经查实,这个证明是原永福村党支部书记莫妙光于2004年7月应莫海荣之父要求,没有经过核实,私自所写,不具法律效力。而广宁县公安局北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莫海荣的出生日期是1986年4月12日。

  程才明考虑是否上诉

  在休庭10分钟后,法庭开始宣判。当审判长宣读“被告人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时,程才明双目微闭,抬头面对法官,脚微微有些颤抖。最后审判长问程才明:“对判决有没有意见?”此时的程才明颈脖子上肌肉不停地颤抖,大声说道:“保留意见!”

  审判长再问:“上不上诉?”程才明再次大声回答道:“考虑!”随后在法警即将押解离开被告席。

  《广州日报》供稿记者刘旦通讯员穗法宣

  茛附判决(刑事部分)具体内容:

  姓名

  罪名

  刑罚程才明销售有毒食品罪

  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程世豪销售有毒食品罪

  有期徒刑4年,并罚3000元莫海荣销售有毒食品罪

  有期徒刑3年,并罚2000元易新灵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有期徒刑13年,并罚20000元易祖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12年,并罚币8000元易祖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5年,并罚3000元郑爱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3年,并罚2000元易辉发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11年,并罚10000元陈凤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2年,并罚2000元易耀学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9年,并罚8000元黄发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罚2000元郑光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10年,并罚7000元郑荣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3年,并罚3000元熊小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罚2000元罗同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期徒刑2年,并罚2000元

  案件回放

  毒酒案致14人死亡

  2004年1月,被告人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被告人易新灵成立的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2004年3月到5月,在白云区非法私设地下酿酒作坊酿制散装白酒的易祖启等4名被告人为了降低酿酒成本,要求易新灵及其他人向其提供食用酒精酿制白酒。程才明每次都撕下工业酒精包装上的标签,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售给易新灵。易新灵提货后,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就将所购的酒精转卖给易祖启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后从一家名叫“卡莲达”的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每桶165公斤\),并将其中10桶售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4名“地下酿酒作坊”老板将部分“白酒”出售后,先后造成14人甲醇中毒身亡,41人受伤,一时震惊全国,被称为“5·11”广州毒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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