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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悲剧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2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王岚 通讯员 穗法宣) 广州“毒酒”案在庭审之时,众被告都颇感“无辜”,每个被告人都认为最终的危害结果不是自己造成的,是“上家”或者“下家”的错误。“供货商”、“中间人”、“地下作坊主”相互推卸责任均声称自己“不是故意的”,对此,法院特意在判决书上作出如下分析。

  问题一:环环疏忽是无意还是故意?

  法院认定:三个环节均有主观故意

  供货商:默认潜规则放任结果发生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供货商”程才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程才明对卡莲达公司出售的工业酒精是食用乙醇和甲醇混合勾兑而成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卡莲达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用甲醇和乙醇的混合物当工业酒精卖是化工行业的潜规则,程才明从事化工行业好几年,对化工业的这一“行规”必然了解,即程才明知自己卖出的工业酒精含有剧毒甲醇,且卖出后的用途是用来做酒,但其为了牟取暴利,将混合物以食用酒精出卖,最后造成了严重后果,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中间人:应意识到酒精有问题却不检验“中间人”易新灵从程才明处购买食用酒精转手销售给易祖启等4个窝点用于勾兑制酒,在易祖启等人对所购的酒精质量提出异议时,易新灵应当意识到其所出售的酒精存在质量问题。但他却在所购买的酒精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记、说明、产地等可表明是食用酒精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检测,也没有检验合格证就予以销售,其主观上具备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故意。易新灵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地下窝点:没有执照私自营业“四个地下窝点”分别是被告人易祖启、易祖吉、郑爱娟的钟落潭制酒窝点,被告人易辉发、陈凤姣的太和制酒窝点,被告人易耀学、黄发姣的人和制酒窝点及被告人郑光月、郑荣能、熊小姣、罗同乐的天河制酒窝点。四个窝点都是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自非法设立的家庭式酿酒作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该行为反映出其具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故意。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问题二:三个环节谁是直接责任人?

  法院认定:每个环节都与结果有必然联系法院认为,根据对死伤者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该案被害人是甲醇中毒,被害人购买饮用的散装白酒中甲醇含量严重超标。那么,甲醇是怎么流向白酒的?从酒精的流向看,巨禾化工公司的程才明将购入的甲醇超标的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给易新灵,易新灵再销售给易祖启等人,被告人易祖启等四个制酒点将购入的酒精进行勾兑制成散装白酒后予以销售,造成众多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这一危害结果与本案各被告人的实施的危害行为均存在必然的联系。由于四个制酒点的酒精都是由被告人程才明、易新灵等人销售的,程才明和易新灵应对全案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四个制酒点各自生产销售散装白酒,不同的被害人分别在不同的窝点购买散装白酒,因此,四个窝点的作坊主只应对在自己的窝点购买了散装白酒的被害人负责。(夏子/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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