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改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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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0:5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草案)”提出,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于2006年下半年同步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作“决定(草案)”说明时提出,本市本届区县人大代表是2003年底选举产生的,应于2008年底换届选举;本市本届乡镇人大代表是2002年底选举产生
按照会议议程,明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将对“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又讯(记者汲传排)《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明天进行表决。 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改为五年 原《实施细则》规定:“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代表候选人要回答选民问题 原《实施细则》规定:“选区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安排候选人和选民的见面活动。”“修正案(草案)”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贿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贿选结果无效 “修正案(草案)”对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网络编辑:陈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