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 张宗海被判15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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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1:05 东南快报 | ||||||||||
法院宣判 被告人张宗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张宗海利用担任重庆市黔江地委书记、黔江区区委书记等职的职务便利,接受重庆市缙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雷某人民币300万元。张宗海以他人名义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投资房地产,获取非法收益人民币122.9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和非法收益被依法收缴。 兰州原副市长杨在溪受贿案开审 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非法收受巨额财产,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后起诉,昨天,这起案件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2000年七八月份的一个下午,兰州黄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贾仲瑚约请杨在溪,请杨在溪支持黄河市场拆迁补偿问题。此后,杨先后共非法收受贾仲瑚送给的人民币112万元,美金7万元,价值人民币148974元的12根金条。2002年初,兰州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广儒宴请杨在溪,请杨在溪协调解决垫资款和兰州市雁滩教师花园西段某规划路的建设问题,并送给杨在溪人民币5万元。随后在2003年六七月份,田又送给杨人民币20万元。2002年5月某个中午,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宴请杨在溪,提出让杨支持国芳百盛的房地产开发事业,并送给杨在溪人民币6万元。此后,又送给杨人民币10万元。 检察机关还认为杨在溪存在索取财物问题。2004年春节前,杨以女儿在英国上学需要学费为由,打电话向兰州市公交总公司第八公司经理查天林索要3万英镑,在当年3月某天,查天林送给杨2万美金。而此前,查天林已经送给杨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杨在溪共非法收受人民币193万元,美元9.3万元,港币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48974元的12根金条,已经构成受贿罪。(来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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