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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赔偿标准十年不变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1:07 大华网-汕头日报

  价值3万只赔1千?

  现在旅客航空托运的行李价值一般都在几千元左右,仅一件西服就可能超过1000元,但按照现行的民航规定,如果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不超过50元,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

  据新华社5月18日电(记者沈汝发)随着客运量的增长,行李丢失现象日趋增多。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而这一规定是1996年制定的。快10年了,这个规定是不是早该随着物价的变化而调整了呢?

  据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行李查询处的毛女士介绍说,行李丢失一天多的时候有好几十起。而这一类的投诉也大量增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投诉统计显示,旅客行李丢失、破损和延误的投诉量,仅次于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和售票服务,2003年比2002年增加了76%。

  旅客矛头直指行李赔偿标准。曾经丢失过行李的周先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的行李中带了一套西装,价值4000多元,丢失后得到的赔偿只有200元。而浙江旅客胡女士的经历更惨,2004年7月12日,她从北京乘飞机返回上海,当她在取行李处苦苦等候时,却迟迟不见行李踪影,同年9月份,其乘坐班机的航空公司发来传真,确认她的行李仍无下落,并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而她的行李中,仅个人物品就价值1万多元,加上购买的礼品和单位的器材,总价值近3万元。由于实际损失和赔偿金额相差太过悬殊,胡女士要求该航空公司进行合情合理的补偿,但遭到拒绝。

  记者在福州市长乐国际机场采访时,大多数旅客都对行李赔偿标准太低不满。他们表示,现在任何一个人的行李都不会是简简单单的几百块钱,单一个行李箱就有三、四百了。每公斤不超过50元,是依据当时那个年代的生活水平制定出来的,放到现在显然不合理,改革开放前,一个二级工的工资才40元左右,现在相当于一个二级工的工人,工资起码都在1000多元。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怎么就不与时俱进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消费者对于行李赔偿的投诉在增加,其主要诉求就是要求航空公司应提出公平、公道、合法、合理的赔偿方案,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其损失。

  赔偿标准跟不上物价上涨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荣文副教授表示,机票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旅客注意行李声明价值这一条款。但现在的行李声明价值条款和别的条款字体一样,而且夹在众多条款中间,所以,航空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严格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告知义务。

  “托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50元。按实际托运重量计算。”这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有关行李赔偿的条款,其他航空公司该项条款大同小异。

  据厦航福州分公司运行标准处高女士介绍说,行李赔偿标准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该公司行李查询处一位姓禹的负责人也强调,公司的行李赔偿标准是以民航部门的相关法规为依据的。这一规定成为航空公司的一道“护身符”。据记者了解,当旅客发生行李丢失,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时,几乎无一例外都被这一规定给挡了回去,没有商量的余地。

  高女士同时承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赔偿标准确实有一些跟不上,但国家没有明文调整,航空公司也不能自己制定。而另外一位负责服务质量投诉的工作人员也将原因归结到民航总局的身上。

  是否每公斤最多赔50元是民航部门的限额?中国民航福建监管办市场处处长王文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旅客可以和承运航空公司协商行李赔偿标准,高于50元每公斤是航空公司自己的事,民航不会干涉。

  行李声明价值条款是航空公司的另一道“护身符”。据厦航行李查询处毛女士解释说,旅客如有贵重行李,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如果行李丢失将按声明价值赔偿,最高限额为8000元,客票上的“旅客须知”已经写明了。

  但记者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随机采访了20位旅客,没有一个人知道还可以办行李声明价值,他们表示,后面的文字太多了,密密麻麻的,没仔细看,办理托运手续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说可以办。而记者在机场转了一圈,没有看到有关声明价值的任何提示,工作人员也没有向旅客建议的习惯。据了解,这种现象在各机场行李托运处非常普遍。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荣文副教授表示,机票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旅客注意行李声明价值这一条款。但现在的行李声明价值条款和别的条款字体一样,而且夹在众多条款中间,所以,航空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严格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告知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对此表示,除了机票,航空公司还应该在柜台有醒目的告知,或张贴告示牌,条款的字体也要醒目一些。

  行李声明价值的实际效果如何?厦航行李查询处毛女士说,实际当中办理声明价值的不多。而记者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行李托运处了解到,这个机场根本就没有开办“行李声明价值”的业务。

  行李赔偿标准迟迟不调整,背后是部门利益在作祟?

  行李赔偿标准该如何制定

  民航行李赔偿标准近10年不变是否合理引起旅客的广泛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对记者表示,这实质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民航赔偿标准当然应随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据王前虎介绍,民航总局领导在2005年“3·15”期间,曾邀请消费者代表征求对民航运输管理方面的意见,中消协已经将行李赔偿标准问题作为一个正式的建议提了出来。标准的出台应该公开进行听证,以保证出台的方案能够体现公平、公正和社会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他说,这一标准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者,而且消费者是无可选择的,它还是属于公共运输门类的一部分,因此,完全符合进行价格听证的条件。即使不经过价格听证,主管部门也应该召集社会方方面面代表公开论证,而不能单听航空公司的一面之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师董杜骄专事航空法研究,他建议国内行李赔偿标准和国际接轨,即按照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约170元人民币)为限。他认为,国内和国际不应采取双重标准,而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也已具备了与国际接轨的能力。

  记者在采访中国民航福建监管办市场处处长王文景时获悉,民航总局已经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进行修改,但具体新的标准还没有出台。民航总局运输司消费者事务处林处长证实了这一说法,她说,法规部门已经上报给国务院,但还没有批下来。

  行李赔偿标准迟迟不调整,背后是部门利益在作祟,而根源在于部门立法。北京市工商局首都机场分局局长任穗英是参加2003年民航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他认为,民航业内所有的立法都是以民航自己为中心,最大限度地维护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基本不予考虑。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同时兼任民航总局法规工作委员会特邀委员。他表示,部门立法应以国家利益为基点,达到各方利益在法律基础上的平衡与和谐,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据新华社)

  相关提示

  托运“6招”确保安全

  ———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根据航空运输规定,旅客如果在托运行李中夹带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坏,不能按照贵重物品本身的经济价值进行赔偿,而只能将其视为普通托运行李按照重量进行赔偿。所以,护照、身份证、重要资料信函以及有价证券、货币、珠宝、汇票、数码相机、便携式电脑等一定要随身携带。———重要行李办理声明价值。行李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行李时向承运人声明行李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行李如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发生损坏,承运人将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办理行李托运时看清《旅客须知》。———办理托运时捆牢行李。———行李上或行李内标注明显的个人标识,或在行李上或行李内用签字笔写清楚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一旦托运的行李出现问题,航空公司也可尽快与旅客取得联系,或寄达收件处。———一旦行李丢失应及时与当地机场的行李查询部门取得联系,进行登记报案,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以便行李查询部门及时查询。(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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