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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人工生殖法” 生殖细胞提供者须无偿捐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3:39 新民晚报

  本报讯台湾消息:台湾“行政院”会18日通过“人工生殖法草案”,明确规定人工生殖以治疗不孕为目的,不得为人类品种改良之实验,或为商业目的。草案禁止亲属间精卵结合及无性生殖,也不得使用特定人捐赠的生殖细胞;违者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课150万台币以下罚金。

  为避免人工生殖沦为商业行为,草案规定意图营利而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交易
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课新台币20万台币以上、100万台币以下罚金,所得财物并予没收。草案规定,男性20岁以上、未满50岁,女性20岁以上、未满40岁,经检查评估合适后,须以无偿方式捐赠生殖细胞,且同一捐赠人的生殖细胞,不得提供两对以上夫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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