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博获赔百万“冒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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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4:19 扬子晚报 | ||||||||
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以“中国国家博物馆”名义或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名称进行销售、举办展览等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宣传材料,刊登道歉声明并向中国国家博物馆赔偿100万元。2004年10月,国家博物馆发现被告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南方营销中心”的名义出售字画,且销售作品的证明书盖有“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印章。(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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