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大代表撞人案遇害家属要求200万精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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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5:48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5月19日电 (记者于力、马环宇)侯建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审结后,原告对一审判决侯建军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4970元表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万元的要求,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金律师透露,原告已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侯建军于2005年3月28日3时许,酒后驾驶辽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同时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所提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丧葬费、解剖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154970元的诉讼请求中,经查,所提精神损害赔偿费20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解剖费、死亡补偿费等总计人民币154970元的请求项目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 据刘志金律师透露,原告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所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万元应予支持。谈到赔偿,侯建军的辩护人林波律师认为,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还有待双方家属的进一步协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