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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建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6:44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前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2/3以上成员同意。

  该《办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
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联营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县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该《办法》特别强调,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且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其全体村民2/3以上成员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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