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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办民校”挂羊头卖狗肉?省教育厅副厅长作出解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16:44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名校办民校”是当前招生时期的一大热点,省教育厅副厅长刘育民就眼下“名校办民校”出现的争议接受《南方日报》采访,作出解析。

  【焦点一】“名校办民校”为何五花八门?

  “挂羊头卖狗肉”。同样一个商品名,背后的物品却相差甚远。这就是当前“名校办
民校”中的复杂现实。比如,江苏南京市几天前刚刚叫停的“名校办民校”实质上就是一批“假民校”。只是打着民办学校的招牌,实行高收费,实际上并未跟公办学校完全剥离。

  记者:究竟什么样的学校才是“真民校”?

  刘育民: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举办者必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二是经费来源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三是办学活动要面向社会。对民办学校的界定,要从举办者、经费来源、服务对象和范围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记者:那么公办名校举办民办学校到底合不合法?

  刘育民:弄清法律上是否有禁止性规定,是处理名校办民校问题的依据。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由于公办名校从主体资格上不属于国家机构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就意味着它可以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参与办民校。

  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就此专门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这就说明,国家首先允许公办学校包括公办名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但作为特殊主体同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另外还要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焦点二】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是增值?

  记者:公办名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是增值?刘育民:公办名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否一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对待名校办民校问题的关键。

  鉴于公办学校的特殊主体,在允许其参与办民校的前提下,为防止出现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只要我们能够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办名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但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可以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解决政府教育投入不足,。

  记者:但当前有一些民校用了名校的金字招牌,受益却归一部分名校所得,甚至部分变成老师的福利?应该怎么看?

  刘育民:很多名校把办民校的收益重新投入学校建设,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并不是国有资产流失。但今后在制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实施细则中,要进一步规范这些资金的使用,更好管理国有资产增值部分。

  【焦点三】“高价初中”到底合不合理?

  记者:义务教育为何要价这么贵?“高价初中”让不少老百姓感到难以接受。当前应如何处理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与民间办学的关系?

  刘育民: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军、警、政治类等特殊教育除外),并不是放弃政府的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这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为此,各级政府应调整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下大力量办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从而禁止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将其举办、管理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整体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逃避政府应当负担的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机会的法律责任,减轻政府的投入职责。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批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制为民办的,要限期整改。(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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