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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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0:51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签约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钱。2003年10月,合肥汇源饮料食品营销公司(简称汇源公司)租赁了合肥市绿都嘉园内的一套房子作为办公室,并和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签订了《固定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2004年11月26日早上,汇源公司发现停在小区内的一辆微型车丢失。
汇源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单位理应负有保护小区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应该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使用协议》只表明双方之间具有租赁关系,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对其车辆负有看管和保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姚维家 本报见习记者 何克难) 作者:何克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