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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否委托专业人士谈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1:44 新京报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集体合同条例,委员提出新观点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

  除了由本单位工会选派外,职工协商代表可否由职工委托专业人士担任?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在审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时提
出以上新观点。

  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原则由本单位工会选派,如果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荐,而职工协商首席代表原则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如果工会主席空缺的,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均波表示,我国工会主席的产生是由上级组织任命,而非由职工选举。“工会主席能否完全代表职工利益?”他提出一个疑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能超过协商人数的三分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小娟称,法规可以考虑一下其实践的可能性。因为这种非本单位的专业人士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而且不受企业制约。

  李小娟还认为,集团合同协商属于民事谈判,应该可以找律师,如果工人参加会议有半数同意聘请律师作为集体合同谈判代表,就应该可以。于均波对此表示,既掌握政策,又有知识,还能代表公民利益的组织或行业,是承担这个角色的合适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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