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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个体业主安全事故可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1:54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石家庄电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近日刚刚获得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如没有构成犯罪的,个体经营者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据介绍,近年来,河北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基础工作极为薄弱,安全生产投入欠账极大,特别是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只顾赚钱不舍得安全投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屡屡发生。因此,新制定的条例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新的条例同时说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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