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品清仓品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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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2:08 东方早报 | ||||||||
“处理品”、“清仓品”不退换,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归超市等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经常遇到的现象,在浙江率先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日前,浙江台州市消协经对商场超市的彻底调查,首次较全面地梳理了商场超市存在的十大“霸王条款”,并经该省工商局认同后予以公布。 从今年3月初开始,台州市消协组织人员对该市近40家商场超市的以店堂告示、会员卡
十大“霸王条款”中,“处理品清仓品不可以退换”是商场超市的普遍做法,但台州市消协负责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降价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商场超市的这一条款明显体现了减免自身责任的目的。 “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归超市、商场”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一些零售企业甚至还声明:“本超市(商场)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此卡,不再另行通知。”台州消协人士认为,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签订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成为会员后,与超市之间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般应协商一致或征得相对方的同意。而超市自定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将合同的变更权或解除权集于自身,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