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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为原兰州市副市长做罪轻辩护有三大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2:46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李海生 阎世德) 中等个,近视眼,稍微有点卷曲的头发,夹杂着地方口音的普通话,走在大街上,这个男人肯定不会特别引人注目。但他却是甘肃律师界最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这个人就是5月18日在武威开庭的原兰州市副市长杨在溪受贿案的辩护律师——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伦生。

  5月19日下午3时许,在兰州国贸大厦写字楼,本报记者就杨在溪案件的一些细节问题
采访了刚刚从武威返回兰州的尚伦生律师。

  尚伦生作为甘肃省律师界非常有影响力的律师,曾经为省公安厅原厅长贺明保担任过辩护律师;也曾经为兰州中院62名法官就采光权问题状告兰州市土地规划局一案提供过法律帮助。在杨在溪受贿一案中,他为杨在溪做了罪轻辩护。以下是本报记者对尚伦生律师的访谈。

    三大证据支持“罪轻”

  记者:尚律师,您好!感谢您同意接受我们的采访。

  尚伦生:不客气!

  记者:在本案中,您为您的当事人杨在溪做了罪轻辩护,您认为罪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尚伦生:三大证据支持“罪轻”。

   杨在溪有自首情节

  关于杨在溪自首的情节,尚伦生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肯定,纪委、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因而上述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并不是刑事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双规”、“双指”措施也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被告在“双规”、“双指”或“集中谈话”期间,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与给纪委交代的内容基本上一致。而此时司法机关尚未介入,行为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行为已经构成“自首”的情节,法院在宣判期间应该考虑这一情节。

  赃款大部分退赔

  尚伦生说,杨在溪在向纪委交代了涉嫌犯罪的事实之后,在他自己的主动要求之下,他的家属已经通过借款、卖房等多种手段,筹措了部分资金,主动退款116万元,同时检察院还从其朋友处追回35万元,这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

  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小

  尚伦生说,本案的特点是受贿,受贿犯罪的特征是权钱交易,损害的是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这起案件和其它受贿案件最大的不同是,犯罪嫌疑人杨在溪接受他人财物后,从目前的有关证据看,没有一件事情是违规办理或违法办理的,都属于正常的、应当办理的事情,因而杨在溪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小。

  本次辩护是无证据辩护

  记者:在这次辩护中,您的证据充分吗?

  尚伦生:我这次是无证据辩护。在本案中,行贿、受贿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我试图想和行贿人取得联系,但人家不愿意,我也不能勉强。行贿受贿案件主要以证人证言为主。

  记者:没有证据,您怎么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

  尚伦生:在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上,我的当事人杨在溪有自首情节,但在武威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个情节没有出现。我就是从这个问题上介入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的。

  记者:在本案中,您认为杨在溪为自己开脱罪责了吗?

  尚伦生:没有。任何人犯了罪,都允许他辩护,这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如果证据非常充分,嫌疑人还不认罪,就属狡辩,否则就是正常的辩护。检察院、法院有关参与公诉、审判的人员在庭审结束后,都认为杨在溪认罪态度好。

  12根金条指控能否认定

  记者:检察院指控杨在溪曾经接受了某实业公司负责人贾某的12根金条,在调查阶段杨在溪也承认收过金条,您在辩护阶段为什么认为这个指控不成立?

  尚伦生:金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并不是家家都有,因而,必须首先弄清一个问题,就是贾某的金条从何而来?据贾某交代,他的金条是通过一个姓王的人介绍购买的,但姓王的人已经死了,因其去世,无法获得证据上的支持,金条来源无法查清,我就有理由提出怀疑,没有金条,你拿什么送别人?即便贾某的交代和杨在溪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但找不到金条的下落,就如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承认杀了人,但必须找到尸体才能给他定罪一样,杨在溪接受金条的指控就不能认定。

  记者:这样认定会不会造成漏罪?

  尚伦生:可能会有被放纵的可能,但在“尊重人权”被写进《宪法》后,在“疑罪从无”原则下,宁可对证据不足者免于处罚,但绝对不允许冤枉一个好人。比如对杨在溪接受贾某60万元的指控,根据杨在溪的交代,我认为应该按50万元定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就低不就高。因为在缺少旁证的情况下,认定杨在溪接收贾某的50万元,绝对不会冤枉杨在溪,但如仅凭贾某的交代,就认定杨在溪收了贾某的60万元,在量刑时就有可能冤枉了杨在溪。

  杨在溪法律意识淡漠

  记者:杨在溪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吗?

  尚伦生:刚开始调查的时候,他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当时认为,只要把受贿的钱退了,党籍、副市长职务肯定没有了,但也许还能保留一个公职。等省检察院介入后,他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了。

  记者:作为一名副地级领导干部,他难道不知道收受贿赂是犯罪吗?

  尚伦生:一开始,他就知道收钱是犯罪行为。

  记者:他既然知道收钱是犯罪行为,为什么还要收,是侥幸心理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尚伦生:他的法律意识太淡漠,他虽然知道收钱是犯罪行为,但不知道国家公务人员收受5000元以上现金就是犯罪这个底线。至于他当时的心理,我不知道。

  朋友间馈赠没有标准

  记者:在本案中,杨在溪的一个朋友一次就给他送了2万元,杨在溪和您都认为这是朋友间的馈赠,请问,朋友间的馈赠有没有标准?杨在溪在收取了朋友的馈赠后有没有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适当的回报?

  尚伦生:截至目前,朋友间的馈赠还没有标准。杨在溪和某经理是10多年的好朋友,该经理比较有钱,出手可能大方了点。证据显示,该经理在给杨馈赠2万元的时候,其所在公司附近的道路开发早就列入政府规划了。

  记者:从证据的角度看,您认为,杨在溪受贿案中可以减掉的受贿金额有多少?

  尚伦生:从证据的角度讲,我认为至少可以减掉62万元现金,8.9万美元,5万港币,12根金条。

  杨在溪的身体如何?

  记者:杨在溪的家属请您为杨在溪辩护时,对您寄予的期望值有多高?

  尚伦生:每个委托人的家属心中肯定都会有一个期望值,但杨在溪的家属没有提出过分的要求,她们只是希望我能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为杨在溪担任辩护律师,您觉得有压力吗?

  尚伦生:没有压力,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是律师的职责。

  记者:杨在溪对您在法庭上的辩护满意吗?

  尚伦生:今天早上,我给法院送完辩护词后,又到看守所会见了杨在溪,杨在溪对我在法庭上的表现非常肯定。

  记者:审判结束后,杨在溪的心情怎么样?

  尚伦生:杨在溪的心情还行,我今天上午会见杨在溪时,他说,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的绝对就承认,没有的该说的话也要说出来。

  记者:杨在溪的身体还好吗?

  尚伦生:身体还行,只是头发和我一样花白了,也瘦了10多斤。他的血脂有点高,还有高血压。

  记者:杨在溪在看守所里主要干什么?副市长的生活和看守所的条件差别应该很大,他能适应看守所的生活吗?

  尚伦生:这个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不用劳动,杨在溪平时主要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书,反思自己的错误。从精神面貌看,他能适应。

  量刑起点是10年

  记者:根据审判程序,杨在溪的案子大概在什么时间会判下来?

  尚伦生: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庭审结束后45天内作出判决,如情况特殊,可延长一个月。

  记者:从杨在溪已经被认定的犯罪事实看,杨在溪可能会被判多少年?

  尚伦生:这个不好说,但杨在溪所犯罪行的量刑起点是10年。

  本报记者 李海生 阎世德

  法官点评杨在溪法庭表现

  本报讯(记者张永生)“参加了这么多案件的旁听和采访,今天案件的审理确实精彩和规范!”5月18日,当参加完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受贿一案的旁听,前来采访该案的众多媒体记者不由得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5月19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杨在溪受贿一案的主审法官——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一级女法官李金秀。她告诉记者,今年4月27日,她得知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将在武威中院接受法庭的审判,因为事先对该案做过一些了解,所以由她来主审杨在溪并不感到意外,虽然杨在溪原来的身份特殊,但法庭仍然按其他普通案件一样对待,提前认真阅读和研究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合议庭提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进行了预审,对其他事项做了充分的考虑。李金秀说,5月18日审理杨在溪的庭审比预计的要顺利一些,这主要是因为杨在溪以前是兰州市副市长,他的文化水平比较高,对法庭调查的配合比较积极,对法庭提出的问题回答得比较到位,很少出现答非所问或胡搅蛮缠的情况。另外,公诉人、辩护人的辩词也比较出彩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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