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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IC卡退钱官司乘客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6:02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乘客:可刷100次的优惠卡只刷了67次,公交公司退钱 公交公司:没消费到100次属于自动放弃消费

  早报讯(武法记者冯雅可)一个月内没有刷完“城市通”成人优惠卡,公交公司是否应该将剩余的刷卡数折合成人民币退还?为此,市民李先生将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交公司退还刷卡余额16.5元(本报曾于3月18日报道)。昨(19)日,成都市首例公
民个人因消费购买“城市通”引发纠纷的案件,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理由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

  告状:公交公司侵占余额

  李先生今年1月30日,使用城市通卡预付50元作为在2月期间乘车的费用,按优惠卡待遇,李在2月可凭卡乘车100次。到2月28日止,李先生共乘车67次,卡上余33次,李先生计算为“折合余款16.5元”。3月1日,李持卡到公交公司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钱,但遭拒绝。随后他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

  昨日上午9时,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城市通”公交IC卡合同条款中对“当月限额限次”的规定成为双方争辩的重点。李先生提出市民与公交公司之间是一种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市民预付的乘车费用超过实际消费费用,公交公司应当就超过部分予以返还,同时,公交公司在对公交优惠卡进行的告知义务时,所说的“包月限额限次,未消费完的次数不累计至下月。”应该理解为没有消费完的次数应该退还给消费者,成人优惠卡限额限次前后矛盾。

  公交公司:尽了告知义务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公交公司推行IC卡是经过物价局召开听证会后定制出的收费标准,具有合法性。李先生没有正确理解合同的条款,他们认为李先生行使的选择权是公平而多重的,得到的实惠是实际。消费者没有消费到100次,属于消费者自动放弃消费的行为。况且在买成人公交优惠卡时,公交公司也尽了告知义务,公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庭审结束后,李先生拒绝了法院调解的要求,休庭20分钟后,经过和议庭对此案的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公交公司没有构成侵占。主审法官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表示还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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