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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碾压死者案”开庭 “报案人”坐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6:05 东北新闻网

  昨日13时30分,“商登昌案”在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4号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事件回放:

  2004年12月27日早,沈阳市浑河北桥头处发生一起惨祸,一名男子过马路时被车撞倒,随后经多辆车碾压后死亡,大部分肇事车辆逃逸。死者商登昌是距离事发现场不远处一个
加油站的职工。惨剧发生后,商的家人曾连续一个月在事发地寻找目击证人及有关线索,但至今第一辆肇事车仍未找到。

  论辩围绕三大焦点

  昨天下午,坐在被告席上的除第二辆肇事车司机郭伟,第三辆肇事车司机、报案人杨凯外,还有第二辆肇事车车主韩静及第二辆肇事出租车挂靠的公司——沈阳市双龙出租车汽车公司的代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南站办事处被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出现在被告席上。而引人关注的第一辆肇事车至今仍未找到。

  作为死者妻子邵玉波的代理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向法院提出四被告连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金5072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进行财产保全的诉讼请求。

  在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四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各自应承担的赔付义务”以及“第三人的责任”三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论辩。

  原告方认为,受害人商登昌是被郭伟、杨凯共同碾压致死,是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韩晶、双龙出租车汽车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方则坚持认为商登昌是被第一辆肇事车撞死,自己只承担一定的精神赔偿费。

  “第三人责任”受关注

  在庭审中,关于“第三人”的责任认定辩论最为激烈。原告方认为,肇事司机郭伟的出租车虽然是由所挂靠的双龙出租车汽车公司办理的保险,但本案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而中保南站办事处的代理人则认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双龙公司,而不是司机郭伟;而且办理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险,而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

  当庭调解失败

  庭审一直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庭审结束后,双方都表示同意法院调解,但原告坚持赔偿最低不能少于35万元,而被告杨凯只同意赔款5000元作为原告的精神损失费,调解失败。法庭将择日宣判。(辽宁法制报王淇)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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