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即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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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6:2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解悦)将为十运会志愿服务提供“及时雨”的《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昨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审,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南京30万志愿者今后将有法律保护和规范。 据悉,我市每年经常性参与各类志愿服务的人数已经超过30万人,而且参与主体也从青年人扩展到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服务内容包括治安、环保、社区服务等社会各层面。
《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范围、主要对象以及志愿者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帮残助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资源保护、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人、优抚对象、突发灾害事件的受难者以及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享受相关优惠。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志愿者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志愿服务也可以说“不”。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如实说明情况,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鼓励参与志愿服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志愿服务造成损害要承担责任。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