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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一把手”主动出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6:4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民告官“一把手”主动出庭(图)
  “一把手”出庭的社会意义明显(中为杨清局长)本报记者王欢摄晨报讯这是一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却因作为被告的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杨清局长主动到庭而受关注。

  坐在上诉席上的沈阳市62岁的辛老汉表示:“局长再大,法律面前也和我一样!”

  “这是全省运输行业省厅级行政‘一把手’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例!”主审此案的刘永江法官说。

  庭审现场

  老汉激动局长无言

  昨日,辛老汉和杨清局长面对面地坐在了法庭的上诉席、被上诉席,表情都很严肃。

  “我要求啥啊,让法院判他们违法,把营运手续的经营者姓名改成我儿子辛某!”辛老汉首先开口说。

  杨清局长没有言语,只是不停地记录着。他旁边的委托代理人则答辩道:“变更手续合理合法,况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

  法官要求辛老汉出示“准运证”,辛老汉激动地说:“我手里没有,1990年就被合伙人带走了!”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都是有期限的,一般为3年,到期后可以续签。辛老汉的合作伙伴将其手续拿走,并办理了更名手续。”法官最后归纳道。

  在明确了案情后,法官宣布休庭。

  主审法官

  体现了人人平等

  目前来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硬性规定行政“一把手”必须到庭参加应讼。法律要求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但他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作为局长的行政一把手杨清,自己主动到庭应诉,可见行政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它产生的意义,远远超过了这个案件本身。

  刘永江称行政“一把手”坐在被告席上,不但不会给政府形象抹黑,反而更能彰显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求。

  法学界人士

  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作为行政“一把手”的杨清,出庭参加应诉,法学界人士对此表示肯定。

  王策(辽宁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从法理上来说,行政“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充分表明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地位,拉近了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有利于依法行政顺利实施。

  刘洋飞(从事了十年法官工作,后转行的辽宁省律师):

  一把手出庭,必将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政能力。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司法的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还缺乏制度保障,高级行政官员拒绝出庭也反映了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王欢实习记者 邢世伟 采写

  案情回放

  1998年12月24日,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同意将沈阳至建昌营运线路的经营者辛某(辛老汉之子)变更为吕某。

  2003年3月,辛老汉父子俩得知此事。今年初,辛老汉父子以“变更自己营运手续违法”将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起诉到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同年2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辛老汉父子的诉讼请求,父子俩遂上诉到沈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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