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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快评:民航行李赔偿标准何以常年不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8:19 法制日报

  民航行李赔偿标准何以常年不变

  今日快评

  阮占江

  新华社5月18日的一则报道提出了一个值得普遍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报道说,现在旅客航空托运的行李价值一般都在几千元左右,仅一件西服就可能超过1000元,但按照199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如果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赔偿不超过50元,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

  尽管由于某些历史性因素,这部当年由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更多倾向于行业保护的民航行李赔偿最终以现在的这种标准出现了,但是,在人们自身拥有财富不断增加,在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这种以斤而论的赔偿标准,必然会因为其直接侵犯和违背了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公平、公正观念而普遍性地让人反感和难以理解。

  任何制度规章的制定和出台,都理应充分尊重和依赖于整个社会现实,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公正观念,必须最大限度地达到社会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然而,值得警惕的是,不仅目前一些部门或行业的制度标准本身相对缺乏一种公平、公正,而且我们总是遗憾地看到:但凡是需要强势部门承担、增加责任的领域,相关的规章制度似乎总是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修改。比如火车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比如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多年来总是保持在原先的水平,并且美其名曰保持规章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大凡是那些需要广大社会民众承担和增加责任的领域,相关标准的修改似乎总是无比的迅速、及时。比如一些景区门票价格的纷纷上涨,比如房屋贷款利息的上涨。

  这种因为利益、责任的不同而对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修改态度迥然不同的行为和现象,不仅容易导致社会各界对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本身产生强烈的质疑和不满,也会从根本上导致法制本身的地位和权威不断遭受质疑,从而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因为没有任何人会真正信仰、认同和遵循那些明显存在问题的规章制度。

  要想有效改变和避免这种情况,确实需要对法律法规修改本身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部门积极摆脱那种部门立法模式的局限和误区,更多地以国家、社会、人民利益为基点,尽可能地达到各方利益在法律基础上的平衡与和谐,以最终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因为赔偿标准的提高需要民航方面承担、让渡更多的利益代价,于是,在相对狭隘的部门利益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包括行李赔偿标准在内的整个民航赔偿标准迟迟都不能得到修改和调整。

  同时,我们也应该把更多的精力和希望放到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查部门更多地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积极、主动和经常性地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对那些明显属于合理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缺失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促使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因为无数的事实早已经证明,外部的督促和监督,往往比自身自觉的努力、完善更为有效和迅速。因此,对于各种明显有失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审查、修改和撤销制度、程序,而不是每次都要等到矛盾凸现时,等到社会各界普遍抗议和不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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