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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杀警察案了结 国家赔偿2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8:19 法制日报

  误杀警察案了结 国家赔偿29万

  本报讯记者周文馨赵文明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天水警察误杀内蒙古警察一案的赔偿问题作出决定,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共同赔偿内蒙古警察陈·宝勒德巴根亲属有关损失29.97万余元。

  据了解,3年前,天水市公安局在平凉市设伏抓捕涉嫌销赃车的行动中,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张进勇在开枪射击销赃车的轮胎时,误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警察陈·宝勒德巴根打死,张进勇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4年4月,陈·宝勒德巴根亲属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宝勒德巴根的死亡,确属民警张进勇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武器所致。天水市公安局作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由其布置设伏抓捕涉嫌销赃的嫌疑人时出现问题,应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承担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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