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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提价 业主拒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9:24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储白珊

  主持人:按照物业和开发商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4元,并约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调整”,业主们入住后一直按0.4元/平方米标准交费。但后来经物业公司申请,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费却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3名业主拒交,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结果败诉。

  案件回放:林女士、林先生、项先生住在晋安区长乐路瑞某花园。该花园刚刚建好时,开发商与某翔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简称委托合同),约定住宅房屋物业管理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

  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间,林女士、林先生、项先生先后入住瑞某花园,并分别在入住的当天,与物业公司订立《“瑞某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合同里并没有写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但业主们按照委托合同中的规定,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4元的物业费。

  2002年3月,经物业公司申请,晋安区物价局将瑞某花园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核定为二级,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收费。之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们按照新的标准交纳物业费,但遭到了各业主的拒绝,他们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涨价,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晋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各业主应该按物业公司要求的收费标准缴费。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福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业主的权利如果遭到侵害,首先会想到业主委员会。但是在新的小区,业主入住率达不到法定的标准时,业主委员会是无法成立的。在这段时间内,开发商作为最大业主,为了维护整个物业的正常运作,会代表全体业主(包括当时已入住的业主和尚未入住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而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将已经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业主一旦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就等于同意接受前期物业公司的管理,在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就应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正是因为瑞某花园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的那份委托合同中,约定了“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物价部门批准调整”,所以林女士、林先生、项先生在接受前期物业费0.4元后,还得接受变更之后涨了价的物业费0.55元。

  主持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越来越受关注,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拨打主持热线:0591-8779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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