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所差点当了冤大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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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9:43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邓姣)一辆挂靠在石柱县下路中学的长安车,因为拖欠11个月的养路费,被石柱县征稽所(以下简称石柱所)暂扣,但不久后一疑似司机的人将该车盗出,在慌不择路中撞死了人,肇事者潜逃,石柱所却被推上了被告席。 2003年11月25日,石柱所如往常一样在西沱镇进行路检路查,车牌为渝AX0325的长安车,已经拖欠了养路费11个月,按照有关条例,石柱所依法将该车暂扣。由于当时司机未在
11月27日凌晨,正当谭宜英在被扣车上酣睡时,一个陌生人(谭宜英描述的此人特征和司机相似)叫醒了他,称西沱镇客运站站长叫他来把车开走,在谭宜英坚持不下车后,此人又骗谭宜英去见站长,在两人走到漆黑一处时,此人迅速回跑,开走了长安车。谭宜英立即向西沱镇派出所报了案。 奇怪的是,在谭宜英报案后几分钟,西沱镇派出所接到交警队消息,称一长安车撞死了人,肇事者已逃离现场。据调查,这辆长安车就是几分钟前被骗走的长安车。一起盗窃案演变成了交通事故。 悲痛之余,死者家属以石柱所看管被扣车辆不严为名,将石柱所推上了法庭被告席,石柱县人民法院按照《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和《2003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裁决石柱所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石柱所认为,此案并不能完全按照交通肇事案裁决,在发生此案之前,车辆在严加看管下被盗,于是对法院的裁决不予支持,上诉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法院依据公安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5月12日最终判定石柱所在车辆肇事时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因此无责任,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然而肇事者至今潜逃在外,对于死者家属来说真是莫大的悲哀,其妻为二级精神残疾人,还拖有两个孩子,石柱所当即决定给予其30000元的经济帮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