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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低保对象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09:44 东南早报

  福建启动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将在16个市(区、县)试行,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将在9个市(区、县)试行———鲤城丰泽泉港晋江安溪低保对象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城市贫困家庭: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筹集救助资金,保健、康复等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标准筹集救助资金,床位费护理费减半

  今年10月救助金将发放到位

  早报讯(记者康云)今年泉州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安溪县等市(区、县),低保对象将成为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昨日,全省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据悉,今年受惠于城乡医疗救助的群众将达到85069人(不含厦门),推广后全省101万(不含厦门)贫困人口将得到医疗救助。

  会议要求,全省试点地区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力争在6月底前出台,7月起正式组织实施。10月份,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领到医疗救助金。

  据悉,除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外,今年我省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还将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和沙县等12个市(区、县)试行。而今年我省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确定先在罗源县、厦门同安区、长泰县、安溪县、永安市、莆田荔城区、武夷山市、龙岩新罗区、柘荣县等9个市(区、县)试行。

  2008年,全省将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为您解读 关键词:城市医疗救助

  (解读对象:《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救助对象“三无”人员也受惠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救助范围整容配镜不予救助

  医疗救助范围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但个人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救助标准。

  以下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救助审批受救助名单要公示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应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审核。

  救助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减半

  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基金筹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

  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给予补助。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和实际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水平的县(市),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人均财力在1.5至2万元之间的县(市),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康云)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

  (解读对象:《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救助对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当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的最高标准。

  以下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救助服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当地实施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基金筹集

  各县(市、区)应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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