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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称依规携入的人民币在台仍不得买卖兑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0:25 新华网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19日表示,两岸尚未签定双边货币清算协议,因此,民众所携入的6000元人民币限额,仍不得在台湾地区买卖、兑换或进行其它交易,违反规定并经警察机关、检调机关或其它机关查获者,将移请海关依规定没入。

  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副局长钟慧贞表示,为提供民众往返两岸时携带货币的便利性,“财政部”在去年2月28日依据相关条例开放旅客得携带6000元以内之人
民币现钞进入台湾地区。

  为避免民众携入人民币之后,在台湾从事买卖、兑换及其它交易,“金管会”与“中央银行”已依据相关条例,订定并发布“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进出入台湾地区应遵行事项办法”,以协助处理非法买卖、兑换。

  “金管会”强调,在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未建构完成之前,希望引导流入台湾地区之人民币回流大陆地区,使两岸经贸关系朝良性互动方向发展。

  “金管会”副主委吕东英表示,若未来两岸关系疏解,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之后,人民币兑换问题自然可以获得解决。他坦承,民间的私下交易,虽然也是违反规定,但执行上仍有困难。他说,在台湾人民币不能流通,但在限额6000人民币内,可允许持有。(娟子)(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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