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河南人案 川大教授代理警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1:4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倩)记者昨日获悉,郑州两市民状告深圳警方“歧视河南人”一案有了最新进展。为积极应诉,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已委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作为诉讼代理人。深圳警方接受采访时称,由于此案特殊,在深圳或河南请律师都不合适。而周教授是行政法方面的专家,代理过全国首例身高歧视案和乙肝歧视案。 周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前不久,龙岗警方和他联系,正式委托他作为这起“歧
周伟表示,如果此案开庭,他的代理意见将是:龙岗警方的行为只能算行政执法瑕疵,不能等同于地域歧视。龙岗警方悬挂横幅属于有“瑕疵”的可撤消行政行为。 周伟认为,龙新派出所依法打击辖区内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其法定职责,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没有必要将犯罪团伙的地域性作为惟一特征单独强调,因为某种犯罪团伙的根本特征在于所从事违法活动的类型和手段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人违法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他们是由河南人组成还是深圳人组成。 周伟说,事后龙岗警方主动“道歉”的行为,法律意义在于对其行政行为瑕疵的补救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执法活动中的瑕疵,如果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消除由于行政行为瑕疵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周伟认为,派出所悬挂的“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横幅上“河南籍”字样让人一目了然,虽然其目的是为强调来自某一地区的犯罪团伙在本地作案,并且主观上是为了当地人便于识别这些团伙,积极举报违法犯罪分子,达到破获这类案件的目的。但是,就横幅上的字样来讲,其行为有“瑕疵”,且很“明显”。周伟表示,这样的横幅至少可能造成部分人心情不舒服,因此才受到包括河南籍公民在内的众多人的质疑和反对。 昨日,记者联系上此案的原告之一李东照和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相关负责人,他们都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开庭传票。郑州高新区法院院长郑水泉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目前该案还没有新进展,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周伟观点: 龙岗警方的行为只能算行政执法瑕疵,不能等同于地域歧视。 事后龙岗警方主动“道歉”的行为,法律意义在于对其行政行为瑕疵的补救和完善。 龙新派出所没必要将犯罪团伙的地域性作为惟一特征单独强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