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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对公务员针孔摄像的原则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12:12 光明网

  康劲

  为加强监管力度,使暗访和监督更有说服力,青岛市纪委决定将启用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监督公务员,暗访人员将整个暗访过程都通过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进行取证,如果被暗访单位和人员不服,可以当面查证。

  青岛市纪委的本意在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其本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做法让人无法苟同。或许有人会说,现在针孔摄像机、微型窃听器等器材堂而皇之的在市面上销售,既然普通百姓能购买使用,纪委用来监督公务员又有何不可?

  其实不然。按照国家法律,任何针孔摄像机、微型窃听器等监听、监视设备都属于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法第29条还规定,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我国刑法也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非法窃听、窃照行为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法行为。

  现在,随着科技手段的发达,间谍器材更加专业化,技术要求更高,原来一些常规的间谍器材,诸如普通的针孔摄像机、微型窃听器自然会部分地流落“民间”。与此同时,国家的有关法律并没有及时跟进,对这些器材的合法使用问题,也存在了模糊认识,有待厘清。但是,这些器材的窃听、窃照性质并没有原则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纪委使用这些器材,就有必要追问其原则低线纪委监察部门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不是国家的法律机构,持有和使用窃听、窃照等器材的合法性在哪里有没有经过法律的严格授权这个问题不明确,就难脱非法的嫌疑。

  此外,暗访人员的监管职能如何保证,怎样能够保证他们不徇私舞弊,监督者假如不能被监督,同样容易腐败,“暗中监督”对被监督者来讲是一种威慑,但是对监督者来说或许就是一种“纵容”。同时,通过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取证来的证据同样需要严格的质证,被监督的公务员也有权利为自己被窃听、窃照到的行为进行辩护,那么,这就需要一个权威的裁决机构,处罚也更需要公开透明。

  现在,有一种倾向,似乎只有把阳光执法变成“暗中执法”,公开监督变成“暗中监督”,才能有威慑力。这实在是大错特错。对公务员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这没有错,但是,措施应该完善,手段一定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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