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用人单位招农民工五日内必须上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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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22:58 人民网 | ||||||||
人民网乌鲁木齐5月20日电 记者王慧敏报道:为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日前出台一项新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新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必须在5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其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
用人单位终止缴费的,自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其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农民工按规定应继续领取的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