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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占 杨玉林打了9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0:25 北方新报

  5月12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是74岁的杨玉林,被告是磴口县政府,诉讼内容是要求确认磴口县政府1985年3月颁发的第9号《草原所有证》无效。

  一位70多岁的老人,为何要打这场民告官官司呢?原来,1995年杨玉林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一份开发1000亩沙漠的合同,次年土地得到开垦后,却遭到了沙金苏木和团结嘎
查干部的毁坏和侵占,此后杨玉林将沙金苏木告上法庭。可是令杨玉林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场看似简单的土地承包纠纷官司竟然引发了无休止的行政诉讼官司,杨玉林要维权,就必须得打一场土地的确权官司,明确他所承包土地的权属是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历经9年艰辛,杨玉林的官司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结果。

  老有所为开荒治沙

  1995年1月1日,杨玉林响应巴盟(现巴彦淖尔市)和磴口县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号召,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开发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且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杨玉林在这片贫瘠的荒漠中风餐露宿,投入15万元打了5眼深水井,投入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种了3000多棵杨树、500多棵果树以及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

  凭着30多年的地质勘察和打井经验,他首创了井灌治沙法,并且取得了成功,开了乌兰布和沙区封沙育林的先河,沙金苏木多次组织农牧民到杨玉林的承包地参观取经。在他的带动下,先后有38户村民走上了开发治理沙漠的生态经济建设路。乐于助人的杨玉林还带着两个儿子帮助村民打了42眼井,建了2座桥,修了2条路。1997年8月,巴盟盟委、行署将杨玉林治理沙漠解决缺水的井灌技术列入了乌兰布和沙漠治理总体规划进行推广。

  林被毁地被占

  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原站长杨五、沙金苏木团结嘎查原书记沙某等5人开着2辆推土机,填埋了杨玉林承包区内的一眼机井,推倒了300多棵杨树,还在杨玉林的开发地中圈地600多亩,其中有100多亩是已经耕种的良田。1996年9月13日,杨玉林分别向沙金苏木和磴口县有关领导反映了此事,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此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杨玉林了解到,1995年秋,沙金苏木和团结嘎查有关负责人在给杨五划分承包地时,竟然将已经承包给他的部分沙地又划分给了杨五,从而引发了地方势力野蛮毁林和强行占地的霸王行径。

  1996年10月3日,杨玉林以沙金苏木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为由,将沙金苏木告上了法庭。

  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是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该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共计10500元。

  1998年12月25日,杨玉林以自己的承包地已经被侵占应该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现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4月27日,巴盟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磴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官司陷入怪圈儿

  就在杨玉林为官司四处奔走之际,令他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1998年3月12日,杨五竟然拿到了磴口县土地局为其办理的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表明,该土地的性质被认定为集体所有,杨玉林与沙金苏木签订的国有性质的土地承包合同则变得无效。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为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要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

  杨玉林认为,《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所以,磴口县土地局给本系统工作人员杨五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的。

  1999年5月20日,杨玉林以磴口县政府颁发的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侵权为由,将磴口县政府和杨五告上法庭。同年8月4日,磴口县人民法院以杨玉林与沙金苏木签订的土地和磴口县政府给杨五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是不同位置的两宗地为由,以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磴口县政府颁发的第A141013号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性。

  1999年9月5日,杨玉林上诉至巴盟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日,巴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磴口县政府在土地发生争议的过程中,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发证错误,撤销磴口县人民法院第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磴口县政府颁发的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向磴口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对杨玉林与杨五的纠纷先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然后再发证。

  波澜再起维权难

  就在杨玉林请求法院撤销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诉讼期间,1999年8月,杨五将这块有争议的土地高价转包给了开发商郭某,同年8月28日,磴口县土地局又为郭某办理了第14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0年6月28日,根据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磴口县政府作出第1号土地确权书《关于沙金苏木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认定1985年3月26日磴口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9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所有。这就意味着,杨玉林与沙金苏木签订的沙地承包合同如同废纸一张。

  从此,杨玉林又踏上了维权路。2001年4月16日,临河市人民法院(现临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巴盟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下达了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磴口县政府第1号土地确权书。杨玉林不服,上诉至巴盟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7月5日,巴盟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第1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9月22日,杨玉林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

  2003年6月1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第18号行政判决及临河市人民法院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磴口县政府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磴口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此,杨玉林与磴口县政府之间的确权官司历经坎坷,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手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矢志要把官司打到底的杨玉林苦苦等待“磴口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一年过去了仍然是石沉大海。

  2004年8月,万般无奈的杨玉林向临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磴口县政府依法确权。

  2004年9月初,本报记者随同杨玉林前往磴口县政府采访时,分管土地工作的一位副县长表示,将尽快核实情况予以确权。

  2005年2月2日,杨玉林终于拿到了临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磴口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第9号《草原所有证》合法有效,确定了该片草原属于团结嘎查所有。

  2005年5月12日,一场行政诉讼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杨玉林再次状告磴口县政府,要求法庭确认磴口县政府于1985年3月颁发的第9号《草原所有证》无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七旬老翁的质疑

  9年官司打下来,杨玉林翻阅了很多法律书籍。日前,他向记者诉说了他关于此案的质疑:

  磴口县政府先后颁发的几个证书和文件自相矛盾?

  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政府给杨五颁发了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该土地为集体所有;1999年8月28日,磴口县政府又给转包杨五土地的郭某颁发了第14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该土地为国家所有;2000年6月28日,磴口县政府又以第1号土地确权书《关于沙金苏木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认定该土地为集体所有。

  1985年3月26日磴口县政府颁发的第9号《草原所有证》,是否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他所承包的1000亩沙地?

  他认为,根据1993年2月巴盟盟委、行署出台的《关于加快巴盟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1994年6月磴口县县委、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他的开发地已经被列入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开发总体规划中,应该属于国家征用的国有土地,而非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其次,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后,磴口县政府重新换发了当地《草原所有证》,而杨玉林所开发的沙区及其他沙区因为不属于草原范畴而都没有换发《草原所有证》。

  再次,第9号《草原所有证》并不规范,该证规定团结嘎查拥有46.8万亩(即312平方公里)草原,但是该地区是天然沙区,而且按照该证所划面积理解,周边的乡镇都在团结嘎查地界之内。

  有生之年会讨回公道

  日前,记者在磴口县沙金苏木杨玉林的承包地里看到,杨玉林当年辛辛苦苦栽种的3000多棵杨树中已经有1/3枯死,500多棵果树已经全部被羊啃食致死,所开垦的土地有的已经荒废,有的由当地村民无偿耕种代为照管。

  杨玉林痛心地告诉记者:“1995年我投身开发治理这片沙漠时,曾经雄心勃勃地在此立下‘生在中国,爱我中华;尽力报国,还国耕田;同心协力,建国建家;花天酒地,败国败家’的纪念碑。当年辛苦了一年,收入了3万多元,可是从第二年卷入土地纠纷起就再也无心、无力来继续开发,否则随着这1000亩土地的不断开发利用,如今年收入至少在40万元以上。如果把这一大笔收益再反哺到乌兰布和沙漠的开发治理中来,那老有所为的我将会给子孙后代造多大的福啊!”

  杨玉林表示,他虽然已经年过七旬,但是这9年漫长的官司并没有让他失去信心,他坚信有生之年能为自己讨回公道的。

  口文·摄影/本报记者 张俊飞(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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