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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令无需“强制” 当事人皆大欢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0:3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首创和谐实施海事强制令纪实

  2005年5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宁波某贸易公司在汕头港的代理人,手持广州海事法院的一纸海事强制令,满意地从港口提取了其于年初从印度进口的500多吨镀锌卷板的集装箱货物。船方和港口方也已于昨天下午接到了该海事强制令,他们早就被送达的法官们说服,于是一大早就与货方顺利地办理了交接手续。

  而就在一个月前的4月13日,该票货物刚刚运抵汕头港时,货方凭手续去港口却无法提货,因为船方声称该批货物损箱率极高,要求货方必须交纳5万多元的押金方可拿提货单,港口方无提货单则不敢放行。但货方不满交纳押金的做法,没有提货单却无法提货,提不了货就面临着买家对其迟延交货的索赔,眼看着钢材价格回落。双方又僵持不下,互不向让,局面失去和谐。

  经人指点,货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申请海事强制令,法官们仔细地审查了货方的正本提单、收取押金通知、到货通知书、小提单等证据材料,认为其作为收货人,有权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申请海事强制令有合法依据。但承运人因为集装箱发生残损要求货方交付押金,也是一种港口惯例,且集装箱残损的责任未明,所以法官要求货方提供足够的反担保,将同押金等额的现金共6万元存入法庭指定的帐户,以备将来可能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造成的损失。

  这是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2005年以来在粤东地区实施的第一宗海事强制令,承办法官对因此类押金而引发的案件已有较多的经验。法官们了解矛盾的关键在于集装箱受损的责任在谁。而这个责任并非一个程序性问题,它必须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知晓。而目前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无异于火上浇油,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因此,法官在送达强制令的时候,没有过多地展示其强制性的法律威力,而是充分地进行说理——说明收货人法定的提货权利,说明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局限,说明海事强制令的担保,说明港口方的协助义务。于是,只用了两个多小时,三个被请求人都从法官的一句句谈吐中明白了法律,也了解了真相,从而产生了信赖。一个被请求人当场表示放货,一个被请求人第二天派人将签好的送达回证送回法庭,另一个被请求人在厦门,主动提出建议,请求法官主持调解修理残损的集装箱。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特别是海事法官在处理海商事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用法眼明辨是非,一定要用说理创造和谐。正所谓“法理不说不明,真理越辩越明”。就像海事强制令这样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都因为法官说理的丝丝春风化雨,而带来了一个和谐的司法局面。让强制令无需“强制”,让当事人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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