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煤矿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上限为10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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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2:19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刘彬 实习生 牛琳) 记者从省安监局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煤矿生产企业需预先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交纳限额为100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我省特别规定,12个月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
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办法》规定,煤矿按年生产能力交纳。企业年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的,交纳20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10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非煤矿山按企业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交纳。地下矿山企业按每人5至10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500万元。露天矿山企业按每人2至5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200万元。非金属矿山企业的交纳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交纳。每人2至5万元,最高交纳限额300万元。 据悉,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 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计算单位,由法人或法人单位按规定交纳。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按末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 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一次交清;超过30万元的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同行业最低交纳标准的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