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IT精英因窃密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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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2:57 北京晨报 | ||||||||
“华为窃密案”终审裁定 据新华社电(记者李南玲)曾在全国IT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19日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3名高学历的IT界科技精英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到3年。
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均为硕士毕业生。三被告人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 2001年8月至9月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家庭等原因,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同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 去年12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志骏和刘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秦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 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19日裁定决定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