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要回答选民提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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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3:01 新京报 | ||||||||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细则进行修正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今后,北京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将要接受选举委员会组织安排的,与选民直接见面并回答选民问题。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变动一:代表候选人要回答选民问题 修正案将其具体化:“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此前规定,“选区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安排候选人和选民的见面活动。” 变动二: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修正案规定,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为每届任期五年。此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变动三:贿选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修正案对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