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换筹码现金不视为赌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7:36 三秦都市报 | ||||||||
赌博行为人身上携带的尚未换做筹码的现金不做赌资计算,公务员和亲朋涉及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罪论处,在赌场纯粹提供劳务的人员不算为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不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2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日下午,起草者之一、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接受了记者采访。
陈国庆表示,赌资包括三种形式:一个是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二是已经换取了筹码的款物;三是指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未换做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等,一般不能视为赌资。 有读者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公务员参加此类行为是否违纪或违法?陈国庆对此解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 陈国庆还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按照犯罪处理。在赌场当中的受雇佣人员仅仅提供了劳务,领取固定的工资,如果没有实施赌博的组织行为,没有开设赌场,没有参与抽头分红,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 据《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