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未换筹码现金不视为赌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7:36 三秦都市报

  赌博行为人身上携带的尚未换做筹码的现金不做赌资计算,公务员和亲朋涉及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罪论处,在赌场纯粹提供劳务的人员不算为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不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2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日下午,起草者之一、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接受了记者采访。

  陈国庆表示,赌资包括三种形式:一个是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二是已经换取了筹码的款物;三是指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未换做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等,一般不能视为赌资。

  有读者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公务员参加此类行为是否违纪或违法?陈国庆对此解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

  陈国庆还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按照犯罪处理。在赌场当中的受雇佣人员仅仅提供了劳务,领取固定的工资,如果没有实施赌博的组织行为,没有开设赌场,没有参与抽头分红,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

  据《新京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