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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通告依法管理保护外来人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8:47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公轩)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服务,为他们在津生活、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管理的通告》。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治安持续保持稳定,是全国社会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据统计,我市外来人员已达100余万人,他们在津投资
、经商、务工,为天津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居住分散,在治安管理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针对这一情况,市公安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了这一通告。

  通告指出:一、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外来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外来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他们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条件。二、外来人员在本市暂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全市各公安派出所民警要为他们登记办证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雇用外来人员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暂住证,禁止雇用未持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四、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件。承租人为外来人员的房主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五、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通告》精神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强调,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符合包括广大外来人口在内的全体市民利益和心愿的举措,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通告》发布后,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社会治安管理力度,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广大市民和外来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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