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换作筹码现金不作为赌资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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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8:50 每日新报 | ||||||||
高检官员谈关于赌博案件的司法解释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2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日下午,起草者之一、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接受了记者采访。
聚众赌博现场被抓,赌资是否包括随身携带的现金?陈国庆解释说,赌资包括三种形式:一个是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二是已经换取了筹码的款物;三是指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或未换作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等,一般不能视为赌资。 陈国庆还解释说,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按照犯罪处理;赌场中的受雇人员仅仅提供了劳务,领取固定的工资,如果没有实施赌博的组织行为,没有开设赌场,没有参与抽头分红,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 | ||||||||